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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 110年06月30日)
第 6 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三年,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其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項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第一項參訪之心得報告,各該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以供其他偏遠地區學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