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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109年02月21日)
第 13 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