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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109年02月21日)
第 15 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核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