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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 112年02月27日)
第 13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與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確認事實。
三、涉及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其違法情節輕微或違法事實單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得直接派員調查,無須組成調查小組。
四、前三款以外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審查小組就疑似有前項違法事件,認事實明確時,得不組成調查小組或派員調查,而逕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請認定委員會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