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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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學習或生活適應有困難之無國籍學生,應提供資源及適切輔導;必要時,應定期查詢或訪視無國籍學生之就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