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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1 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應就合聘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及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法、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項協議書內容及前條規定,與合聘教師共同簽訂聘約,並明定合聘教師於主聘、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