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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簽訂之合聘教師聘約,主聘、從聘學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前,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與合聘教師簽訂聘約。但原聘約內容更有利於合聘教師者,得從其原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