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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6 條
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交通、課程、法令所定任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