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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規模較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
(二)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二十五人。
二、混齡教學:指於同一節課在同一教學場域中,將不同年級之學生合班,進行跨年級教學。
三、混齡編班:指將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各教育階段內,其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之二個年級,為進行混齡教學而編制為一個跨年級之班級。

前項第一款學校設有分校、學部或分班者,其學生人數應單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