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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5 條
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教學實施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議決後,併課程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混齡教學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之學習領域。
二、學生之年級及人數。
三、教師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四、教學方式、教材及評量。
五、課表之彈性調整。
六、教師授課節數或減授基本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
七、協同教學之必要性及實施方式。
八、協助推動混齡教學之人力配置及工作。
九、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