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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6 條
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編班實施計畫,經課發會議決後,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混齡編班實施計畫除載明前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應另載明教師員額、師資配置、班級人數及課程教學相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