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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7 條
教師實施混齡教學者,其授課節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由教師一人實施者,每節混齡教學節數至少以一點五倍計算實際授課節數;其合計不足一節者,以一節計算。
二、由教師二人以上實施協同教學者,各該教師混齡教學節數,均以實際授課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