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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4 條
攬才專班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

攬才專班申請通過人數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增加名額,或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至其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