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介聘,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