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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並應邀請校長代表及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