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類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

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服務地點、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及其他事項。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屬第七條第一項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