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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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108年11月15日)
第 3 條
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