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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108年11月15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校、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並得聯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