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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年09月27日)
第 10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學校(園)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需求,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動線、提供輔具、人力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各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