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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年09月27日)
第 12 條
學校(園)及機構提供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

學校(園)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前,應將所需服務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