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年09月27日)
第 8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