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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或法人,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社區大學,辦理訪視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