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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108年05月28日)
第 17 條
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以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身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十五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