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6-1 條
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