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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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年08月25日)
第 4 條
自然人或法人得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
政府機關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得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提供國民使用。
前二項籌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