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12 條
體育團體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邀請外國籍人士訪問我國,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及國內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