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17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或變更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並追繳已撥款之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