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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111年02月15日)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