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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8日)
第 7 條
運動彩券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運動彩券業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為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