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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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7年10月24日)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運管理補助金額,補助總金額,每年以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五年為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開發完成後,依申請人之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定,共分二期,於每一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