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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12年07月31日)
第 12 條
教育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