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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112年10月03日)
第 19 條
中途學校教職員工、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善盡學生資料保護及保密之責,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或揭示。

前項學生資料包括如下:
一、轉介單位提供之學生個人資料、評估報告、衡鑑資料、法院裁定書、心理輔導等相關紀錄。
二、各業務單位因業務、課程或活動需要所建立之書面或電子檔案資料(影像、文字檔)及照片(肖像)。
三、其他足以辨別學生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