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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5 條
聘用兼(代)課護理教師,比照聘用兼(代)課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如無法聘得現任護理教師兼(代)課時,得遴請其他具有同等資歷之醫護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