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7 條
經依本辦法介聘或分發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至受介聘或分發學校報到,不得於原學校或行政機關繼續任教或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