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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5 條
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