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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年10月14日)
第 15 條
儲金管理會發現受託金融機構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或其他有損教職員利益之情事者,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