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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年10月14日)
第 20 條
本條例施行後,私立學校新增之相關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並由其代表學校參加儲金管理會或相關機關辦理之研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