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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年10月14日)
第 7 條
儲金管理會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定運用範圍,應每年擬訂其適當比率,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