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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年10月14日)
第 9 條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資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限額、交易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