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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查詢機關(構)、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