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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所屬學校、機構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