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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07月20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有給,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並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