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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三 節 資遣之辦理程序及給與 ( 112年07月20日)
第 34 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

第 35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遣給與,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