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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五 章 古物 ( 112年11月29日)
第 72 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