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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三 章 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 ( 111年02月08日)
第 17 條
執行小組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二、執行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四、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