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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11年02月08日)
第 21 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第 22 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徵選文件或計畫書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第 23 條
興辦機關(構)為辦理第二十一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第 24 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徵選小組成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