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 106年06月28日)
第 6 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其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者,原保管機關(構)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並監督已完成之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