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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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91年12月30日)
第 12 條
獎勵由本人或推薦人檢具請獎事實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項資料,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文建會審核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獎勵經查不實者,撤銷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