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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07月25日)
第 12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