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07月25日)
第 28 條
文化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